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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编辑:李卫岗 来源:执法大队 发布时间:2018-07-25 15:10 浏览次数:

发布机构:宝鸡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25日 15:13:11
名  称:宝鸡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文  号:宝市统发〔2018〕55号  
有 效 性:有效  

市局各科室、队、中心,各县、区统计局:
  为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违法行为,依据《陕西省统计局关于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的规定》,市统计局制定了《宝鸡市统计局关于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统计局
                                2018年7月6日
 宝鸡市统计局
关于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违法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三条 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原则。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章 举报渠道 
 
 第四条 市统计局设立统计违法举报电话、通信邮箱、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市统计局通过信访等其他渠道接收的涉及统计违法方面的举报,交由市统计局执法大队统一受理。
    第五条 市统计局通过宝鸡市统计局网站公布举报渠道。
    第六条 市统计局执法大队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法举报。
    第七条 举报受理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收举报信件邮件,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八条 举报受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举报登记制度,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其涉及地区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九条 举报受理人员接到电话举报的,应当做好电话记录,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通过网络专栏、电子邮件举报的,应当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接到来信举报的,应当逐件拆阅,保持举报材料的完整。
       第十条 举报受理人员对收到的举报进行初审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受理,由执法大队统一报告局领导;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由执法大队转交局有关职能处室;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
  (四)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五)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六)举报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时限内,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举报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采取下列方式对举报进行核实:
   (一)直接立案查处;
   (二)组成检查组赴现场核查;
   (三)转交县级统计机构核实。
      第十二条 市统计局执法大队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举报事实清楚、违法情节严重的,经局领导批准立案后成立执法检查组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对于举报事实比较清楚、违法情节较重的,但未直接立案的举报,经局领导批准后,成立检查组开展核查,视核查结果报局领导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四条 对于不宜直接进行现场核查的,转交县级统计局核实。
      第十五条 对转交县级统计局核实的举报,县级统计局要认真做好核实工作,及时向市局报送核实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经查实后确实存在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统计局解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市统计局此前制定的有关统计违法举报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