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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加强开发区统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综合科 发布时间:2020-05-08 15:12 浏览次数:


宝市统发〔2020〕31号

宝鸡市统计局关于印发

《加强开发区统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开发区管委会:

       《加强开发区统计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统计局

2020年4月28日

 

加强开发区统计工作实施办法

市统计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宝发[2019]15号)文件精神,真实客观反映开发区发展成果,进一步加强开发区统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开发区统计机构。按照开发区发展规模,配备统计人员,解决办公场所和设备,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着力改善统计工作条件,加强规范化管理,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条  理顺统计管理体制。各开发区要支持配合所在行政区统计机构完成各项专项调查、抽样调查、普查等法定统计工作职责,负责辖区内“五上”企业申报纳统和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各项统计工作。宝鸡高新区、宝鸡港务区统计工作接受市统计局业务指导,其他开发区统计工作接受所在县区业务指导。各开发区统计数据由市统计局最终评估。

第四条  构建上下联动的统计机制。市级统计部门要做好各开发区与其所属县(区)之间的统计业务协调和衔接工作。市县(区)统计部门做好对开发区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支持。各开发区统计机构要积极协调、协助和支持国家、省、市及县(区)在本辖区内的统计调查工作。

第五条  强化部门统计职能。市、县(区)各部门加强对开发区行业统计的监测和指导,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涉及向统计部门提供经济核算资料的相关部门要及时提供各开发区核算所需的基础资料和行政记录。

第六条  加强统计人员管理和培训。开发区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配备、变更必须征得上级统计部门的同意,镇(街)统计人员要在开发区统计部门备案,人员变更要征得开发区统计部门同意,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市、县(区)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开发区的业务指导,对统计人员经常进行业务培训。

第七条  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开发区及辖区内各镇(街) 必须按照国家统计信息化建设要求接入统计专网。开发区辖区内各有关单位要建设满足统计资料报送要求的信息化系统。

第八条  积极推行“在地统计”。各开发区辖区内所有单位都按照“在地统计”原则纳入各开发区进行监测和核算。

第九条  扩大统计监测领域。适时扩大开发区统计监测领域,增加监测指标,市、县(区)相关部门会同统计部门制定监测方案,实施动态监测。

第十条  增强统计预警和研判能力。各开发区建成反映真实、反馈及时、反应灵敏的区域统计信息体系,不断增强对经济发展趋势的分析、研判和预警能力。

第十一条  加强依法治统。开发区统计部门依法开展统计调查,配合市、县(区)统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工作。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将统计法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培训计划,提高领导干部依法统计意识。

第十二条  规范统计数据的发布与使用。开发区主要综合统计数据,必须经市级统计部门评估认定后方可发布和使用。行业主要统计数据须经统计部门认可的,必须先认可、再发布。

第十三条实施范围。本办法开发区是指宝鸡高新区、宝鸡港务区、蔡家坡经开区、蟠龙高新区、凤翔高新区、眉县经开区、法门文化景区、太白山旅游区、关山草原旅游风景区、天台山风景名胜区、西山建委。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