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宝鸡市统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信息是指除主动公开信息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受理申请后,首先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明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四条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五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待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要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申请表》上填写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通过和申请人沟通,以适当形式提供。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11条、第28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以及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予公开。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