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按照人口普查“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任务,确保全市人口普查任务圆满完成。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对各成员单位职责作了分工,现将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印发给你们,请接到通知后,及时落实各自的工作任务。
一、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
(一)负责以政府名义召开的人口普查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负责市长、主管副市长和主管秘书长的联系;
(三)督查督办市、县两级政府人口普查的组织领导工作;
(四)协调联系部门之间的工作。
市统计局
(一)按照全省统一安排部署,负责我市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县区普查机构开展人口普查,查清我市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情况;
(二)加大宣传力度,制定人普全市宣传规划,积极配合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分阶段、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我市的人口普查宣传动员工作,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制定人口普查实施方案,组织选调普查人员和培训;组织市级普查综合试点,负责普查摸底、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个阶段质量控制和事后质量抽查,严把人口普查质量关;组织普查数据录入和处理工作,审核验收和上报人口普查数据。
(四)负责发布人口普查公报和开发利用普查资料,建立我市人口数据库,撰写一篇人口普查分析报告;
(五)抽调专人在市人普办集中办公,全程参与市级人口普查工作;
(六)树立法治意识,实施依法普查。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和《人口普查条例》,组织开展人口普查执法检查活动,及时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七)加大检查指导力度,确保人普质量。普查期间安排开展不少于三次的督查指导活动,督促县区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
(八)积极参加领导小组的有关活动,完成好职能承担的工作任务。
市财政局
(一)负责协调人口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按照陕人普组字[2009]2号文件规定标准解决好市级普查经费的落实和物资保障工作;
(二)督促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宝政办函[2009]103号)标准,按时拨付人口普查经费,为人口普查提供资金保障;包抓岐山县、眉县人普工作;
(三)加强宣传动员,充分利用部门信息交流平台(网站、LED电子显示屏、刊物、资料等),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目的与意义、方法与内容、义务与责任;
(四)积极参加领导小组的有关活动,完成好职能承担的工作任务。
市公安局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人口普查工作列入部门工作的重要议程,建立本单位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机构;配备与人口普查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及时研究解决人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普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的户口整顿工作,制定落实人口普查有关政策,组织各级公安机关参与人口普查工作,为各级普查机构提供户籍整顿资料、流动人口等基础资料;
(三)做好人口普查大型活动和会议的交通疏导工作,做好普查员入户登记的安全保障工作;
(四)参与人口普查的资料开发工作,撰写一篇人口普查分析报告;
(五)加强宣传动员,充分利用部门信息交流平台(网站、LED电子显示屏、刊物、资料等),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目的与意义、方法与内容、义务与责任;
(六)积极参加领导小组的有关活动,完成好职能承担的工作任务。
市计生局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人口普查工作列入部门工作的重要议程,建立本单位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机构;配备与人口普查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及时研究解决人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普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人口普查工作,负责落实人口普查有关政策,组织各级计生部门参与人口普查的摸底、登记和核实等工作,为各级普查机构提供所需的全员人口信息资料;
(三)安排、指导、督促本系统县级部门做好人口普查相关工作;包抓凤翔县、麟游县人普工作;
(四)安排专人在市人普办集中办公,全程参与市级人口普查工作;
(五)参与人口普查的资料开发工作,撰写一篇人口普查分析报告;
(六)加强宣传动员,充分利用部门信息交流平台(网站、LED电子显示屏、刊物、资料等),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目的与意义、方法与内容、义务与责任;
(七)积极参加领导小组的有关活动,完成好职能承担的工作任务。
市委宣传部
(一)负责人口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将人口普查工作作为全市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好人普宣传工作;
(二)督促县级宣传部门做好人口普查宣传工作,指导协调县区和相关部门抓好普查的宣传活动;
(三)指导“宝鸡日报”、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开展人口普查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协调媒体联办人口普查有奖征文和专题专栏,营造人口普查的舆论氛围;
(四)根据普查工作安排,组织利用多种媒体形式(广播、电视、报刊、
网络等),分阶段、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人口普查宣传;
(五)安排专人参与市级人口普查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宣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强有力的宣传活动,确保普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六)积极参加领导小组的有关活动,完成好职能承担的工作任务。
市委统战部
(一)负责协调处理在宝台胞、台商、台生人口普查的相关工作;
(二)安排、指导、督促本系统县级部门做好人口普查相关工作;
(三)加强宣传动员,充分利用部门信息交流平台(网站、LED电子显示屏、刊物、资料等),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目的与意义、方法与内容、义务与责任;
(四)积极参加领导小组的有关活动,完成好职能承担的工作任务。
市发改委
(一)负责协调人口普查物资和设备保障方面的事项,解决好市级普查物资和设备保障工作;
(二)督促县级部门,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宝政办函[2009]103号),按时提供物资和设备,为人口普查提供物资保障;包抓扶风县、太白县人普工作;
(三)参与人口普查的资料开发工作,撰写一篇人口普查分析报告;
(四)加强宣传动员,充分利用部门信息交流平台(网站、LED电子显示屏、刊物、资料等),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目的与意义、方法与内容、义务与责任;
(五)积极参加领导小组的有关活动,完成好职能承担的工作任务。
市教育局
(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在校学生的普查工作;
(二)安排专人在市人普办集中办公,全程参与市级人口普查工作;
(三)安排、指导、督促本系统县级部门做好人口普查相关工作;
(四)参与人口普查的资料开发工作,撰写一篇人口普查分析报告;
(五)加强宣传动员,充分利用部门信息交流平台(网站、LED电子显示屏、刊物、资料等),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目的与意义、方法与内容、义务与责任;
(六)积极参加领导小组的有关活动,完成好职能承担的工作任务。
市民族宗教局
(一)负责协调处理未识别民族归属等普查相关工作;
(二)负责协调宗教场所的人口普查工作;
(三)安排、指导、督促本系统县级部门做好人口普查相关工作;
(四)加强宣传动员,充分利用部门信息交流平台(网站、LED电子显示屏、刊物、资料等),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目的与意义、方法与内容、义务与责任;
(五)积极参加领导小组的有关活动,完成好职能承担的工作任务。
市纪委
(一)负责协调处理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等事项;
(二)安排、指导、督促本系统县级部门做好人口普查相关工作;
(三)加强宣传动员,充分利用部门信息交流平台(网站、LED电子显示屏、刊物、资料等),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目的与意义、方法与内容、义务与责任;
(四)积极参加领导小组的有关活动,完成好职能承担的工作任务。
市民政局
(一)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地址编码及普查区划分工作;负责居无定所的流量人口的普查登记工作,提供死亡人口的相关记录;
(二)安排专人在市人普办集中办公,全程参与市级人口普查工作;
(三)安排、指导、督促本系统县级部门做好人口普查相关工作;包抓渭滨区、凤县人普工作;
(四)加强宣传动员,充分利用部门信息交流平台(网站、LED电子显示屏、刊物、资料等),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目的与意义、方法与内容、义务与责任;
(五)积极参加领导小组的有关活动,完成好职能承担的工作任务。
市司法局
(一)负责全市监狱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的人口普查工作;
(二)按时上报全市监狱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的普查资料;
(三)安排、指导、督促本系统县级部门做好人口普查相关工作;
(四)加强宣传动员,充分利用部门信息交流平台(网站、LED电子显示屏、刊物、资料等),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目的与意义、方法与内容、义务与责任;
(五)积极参加领导小组的有关活动,完成好职能承担的工作任务。
市人事局
(一)负责协调市人口普查办公室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工作;(二)指导全市及县区做好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抽调、选聘等工作;
(三)安排、指导、督促本系统县级部门做好人口普查相关工作;包抓金台区、陇县人普工作;
(四)加强宣传动员,充分利用部门信息交流平台(网站、LED电子显示屏、刊物、资料等),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目的与意义、方法与内容、义务与责任;
(五)积极参加领导小组的有关活动,完成好职能承担的工作任务。
市国土局
(一)负责人口普查制图所需的地理数据和资料的提供保障工作;
(二)安排、指导、督促本系统县级部门做好人口普查相关工作;
(三)加强宣传动员,充分利用部门信息交流平台(网站、LED电子显示屏、刊物、资料等),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目的与意义、方法与内容、义务与责任;
(四)积极参加领导小组的有关活动,完成好职能承担的工作任务。
市房管局
(一)负责普查住房项目有关工作;
(二)安排专人在市人普办集中办公,全程参与市级人口普查工作;
(三)安排、指导、督促本系统县级部门做好人口普查相关工作;
(四)加强宣传动员,充分利用部门信息交流平台(网站、LED电子显示屏、刊物、资料等),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目的与意义、方法与内容、义务与责任;
(五)积极参加领导小组的有关活动,完成好职能承担的工作任务。
市农业局
(一)协助做好全市农村人口的普查工作;
(二)安排、指导、督促本系统县级部门做好人口普查相关工作;
(三)加强宣传动员,充分利用部门信息交流平台(网站、LED电子显示屏、刊物、资料等),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目的与意义、方法与内容、义务与责任;
(四)积极参加领导小组的有关活动,完成好职能承担的工作任务。
市卫生局
(一)协助做好全市出生及死亡人口的普查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安排、指导、督促本系统县级部门做好人口普查相关工作;包抓陈仓区、千阳县人普工作;
(三)参与人口普查的资料开发工作,撰写一篇人口普查分析报告;
(四)加强宣传动员,充分利用部门信息交流平台(网站、LED电子显示屏、刊物、资料等),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目的与意义、方法与内容、义务与责任;
(五)积极参加领导小组的有关活动,完成好职能承担的工作任务。
市政府外事办
(一)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做好涉及外国人及港、澳人员人口普查的相关工作;
(二)安排、指导、督促本系统县级部门做好人口普查相关工作;
(三)加强宣传动员,充分利用部门信息交流平台(网站、LED电子显示屏、刊物、资料等),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目的与意义、方法与内容、义务与责任;
(四)积极参加领导小组的有关活动,完成好职能承担的工作任务。
市工商局
(一)协助做好全市私营个体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
(二)安排、指导、督促本系统县级部门做好人口普查相关工作;
(三)加强宣传动员,充分利用部门信息交流平台(网站、LED电子显示屏、刊物、资料等),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目的与意义、方法与内容、义务与责任;
(四)积极参加领导小组的有关活动,完成好职能承担的工作任务。
市广电局
(一)组织协调全市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人口普查宣传工作;
(二)安排、指导、督促本系统县级部门做好人口普查相关工作;
(三)加强宣传动员,充分利用部门信息交流平台(网站、LED电子显示屏、刊物、资料等),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目的与意义、方法与内容、义务与责任;
(四)积极参加领导小组的有关活动,完成好职能承担的工作任务。
市政府法制办
(一)负责涉及人口普查有关政策的制定、审查、协调工作;
(二)安排、指导、督促本系统县级部门做好人口普查相关工作;
(三)加强宣传动员,充分利用部门信息交流平台(网站、LED电子显示屏、刊物、资料等),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目的与意义、方法与内容、义务与责任;
(四)积极参加领导小组的有关活动,完成好职能承担的工作任务。
市政府研究室
(一)负责市级领导讲话及相关文件的审定工作;
(二)参与人口普查的资料开发工作,撰写一篇人口普查分析报告;
(三)安排、指导、督促本系统县级部门做好人口普查相关工作;
(四)加强宣传动员,充分利用部门信息交流平台(网站、LED电子显示屏、刊物、资料等),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目的与意义、方法与内容、义务与责任;
(五)积极参加领导小组的有关活动,完成好职能承担的工作任务。
宝鸡军分区
(一)负责全市居住在军队驻地内的非军人及解放军现役军人的人口普查登记、汇总工作;
(二)按时上报全市居住在军队驻地内的非军人及解放军现役军人的人口普查登记的资料;
(三)加强宣传动员,充分利用部门信息交流平台(网站、LED电子显示屏、刊物、资料等),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目的与意义、方法与内容、义务与责任;
(四)积极参加领导小组的有关活动,完成好职能承担的工作任务。
宝鸡市武警支队
(一)负责全市居住在武警驻地内的非武警人员及武警部队的人口普查登记、汇总工作;
(二)按时上报全市居住在武警驻地内的非武警人员及武警部队的人口普查登记的资料;
(三)加强宣传动员,充分利用部门信息交流平台(网站、LED电子显示屏、刊物、资料等),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目的与意义、方法与内容、义务与责任;
(四)积极参加领导小组的有关活动,完成好职能承担的工作任务。
宝鸡高新区
(一)负责辖区内的人口普查的各项工作,把人口普查列入宝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宝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各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选调和配备与普查任务相适应的普查机构工作人员,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普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积极开展社会宣传和动员工作,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目的与意义、方法与内容、义务与责任;
(三)切实落实宝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口普查所需经费,落实办公条件,配备数据处理设备;
(四)搞好业务培训。认真做好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
(五)严格执行《统计法》和即将颁布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确保各级普查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
(六)认真执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和工作责任制度。组织好清查摸底、入户登记和事后质量抽查工作,确保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七)认真做好人口普查数据资料的开发和应用工作,撰写一篇人口普查分析报告;
(八)积极参加领导小组的有关活动,完成好职能承担的工作任务。
二、相关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接通知后,于6月底前向本系统行文,要求本系统各级部门和基层单位按照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的安排布置积极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抓好落实,确保实现全市普查工作目标。
(三)各成员单位完成任务的情况由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考核,达到目标要求的,给予表彰奖励,未达到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