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第三次经济普查办公室,市政府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了认真搞好第三次经济普查工作,市经普办制定了《宝鸡市人民政府第三次经济普查办公室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县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并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宝鸡市人民政府第三次经济普查办公室工作规则
宝鸡市人民政府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8月28日
附件:
宝鸡市人民政府第三次经济普查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好我市第三次经济普查,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宝鸡市人民政府第三次经济普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宝鸡市人民政府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第三条 办公室由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市文广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高新区管委会、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宝鸡银监分局、宝鸡军分区、武警宝鸡市支队26个部门组成。集中办公地点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全市经济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市统计局承担此项工作的主要单位是普查中心、计算中心、综合科、工业科、经贸调查队、社会科、农业科执法大队。
第四条 办公室组成单位和人员依照本规则,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第二章 办公室组成及其岗位职责
第五条 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6名,成员若干名。
第六条 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办公室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办公室下设综合组、业务组、数据处理组和执法组。各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综合组:
1、负责普查日常公文及印章的管理,承担相关文件、领导讲话和制度的起草,撰写普查工作总结,组织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的考核评比及表彰。
2、负责组织宣传动员,编发普查简报,负责经济普查网的信息采编和上报。
3、负责市经普办、县区经普办、各部门、新闻媒体及市统计局内有关科室的联络工作,督促县区普查进度。
4、负责普查物资的采购、储运和分发工作;承办普查会议会务及市经普办办公后勤保障工作。
5、负责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组织普查试点、开展单位核查;指导普查区域划分,搜集部门数据,比对生成单位底册;组织普查的质量抽查工作。
6、组织指导普查员选聘,组织培训县区普查业务骨干,承担“三下”及个体户普查表的授课内容,负责普查相关问题解答。
7、组织经济普查数据公报发布,并撰写相关内容;组织课题研究,编印普查年鉴。
8、承担省、市普查办领导分配的各项工作。
业务组
全面负责经济普查的各项业务工作。下设业务一组、业务二组和业务三组,具体分工如下:
业务一组
1、负责全市经济普查核算方案的制定,做好全市及县区经济普查的核算工作。
2、研究、把握全市经济总量、经济结构,做好“三下”单位基数的核定、确认工作。
3、负责协调银行、保险、证券、铁路、教育、卫生、邮政、通信等部门配合所在县区开展经济普查工作,并做好相关部门数据的衔接工作。
4、承担省、市普查办领导分配的各项工作。
业务二组
1、负责全市工业、建筑业、房地产及能源专业经济普查联网直报的各项工作。
2、参与普查的试点、核查工作,承担“三上”相关专业普查表的授课内容,负责工业、建筑业、房地产及能源普查问题的解答。
3、做好全市及县区工业、建筑业、房地产及能源专业的审核、汇总工作。
4、参与经济普查数据公报发布,并撰写相关内容;参与普查的课题研究,撰写经普论文;参与编印普查年鉴,提供、审核分管专业的汇总表式和数据。
5、承担省、市普查办领导分配的各项工作。
业务三组
1、负责全市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重点服务业、科技及劳资专业经济普查联网直报的各项工作。
2、参与普查的试点、核查工作,承担“三上”相关专业普查表的授课内容,负责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重点服务业、科技及劳资专业普查问题的解答。
3、做好全市及县区农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服务业、科技、劳资、文化产业专业的审核、汇总工作。
4、参与经济普查数据公报发布,并撰写相关内容;参与普查的课题研究,撰写经普论文;参与编印普查年鉴,提供、审核分管专业的汇总表式和数据。
5、承担省、市普查办领导分配的各项工作。
数据处理组
1、负责经济普查的计算机、PDA的配备和网络运行环境的搭建,制定数据处理方案。
2、负责全市经济普查电子地图绘制培训、绘制、上报工作。
3、负责培训经济普查数据处理程序人员和PDA操作人员,指导PDA数据加载,解答数据处理问题,接收、审核、上报普查数据。
4、汇总提供普查公报数据、年鉴数据,建立普查数据库。
5、负责经济普查内网和外网的制作、维护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经济普查会议及重要活动的影像报道和保存工作。
6、承担省、市普查办领导分配的各项工作。
执法组
1、负责处理经济普查中的有关违法违纪问题。
2、全程参与普查,负责新兴产业的审核、汇总、评估工作。
3、参与经济普查数据公报发布,并撰写相关内容;参与普查的课题研究,撰写经普论文;参与编印普查年鉴,提供、审核分管专业的汇总表式和数据。
4、承担省、市普查办领导分配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与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与沟通。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八条 实行办公室全体会议、办公室主任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九条 办公室全体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及办公室各内设工作组组长组成,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是传达上级指示,通报重要事项,审议重大事宜,部署有关工作。
办公室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必要时可安排各成员及部门联络员参加。
第十条 办公室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由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解决普查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有关业务。
办公室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必要时可安排办公室有关成员列席。
第十一条 专题会议由副主任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办公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办公室各工作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各工作组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办公室全体会议、办公室主任会议和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综合组负责。
第四章 办公室印章和公文制度
第十三条 “宝鸡市人民政府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印章和“宝鸡市人民政府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综合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印章日常使用登记审批制度。
使用领导小组印章需经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使用办公室印章需经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
如需将印章或印模携出办公室以外使用,应由综合组派专人盖印或监印。
第十五条 公文行文种类分:请示、报告、通知、函、通告、通报、会议纪要、工作简报等。
第十六条 文件的批办工作由办公室综合组归口管理。
以领导小组名义发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签发。
以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公文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综合组核稿,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
发文涉及成员及各内设工作组组长分管的工作事项,须经有关成员、工作组组长审核后由分管副主任签发。
报领导小组或市政府的文件,由主任签发。办公室发布的决定和有关规章,由主任签署。
各工作组不得以工作组的名义对外行文。
第十七条 拟文单位负责人应对拟定的文稿进行认真审核,并签字后报送。
公文签发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公文内容;如需改动,须征得签发人同意。
公文签发后,交综合组登记编号后印发。
第十八条 办公室公文的发送范围:
⒈请示:发送上级领导机构。
⒉报告:发送上级领导机构。
⒊通知:发送各县、区普查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范围可根据内容调整。
⒋通告:根据需要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也可在普查系统内部发布。
⒌通报:发送各县、区普查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有关单位。
⒍函:发送商洽工作的单位或个人。
⒎会议纪要:主要发送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必要时可抄送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以及各县、区普查机构。
⒏工作简报:发送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各成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县、区普查机构。
第十九条 办公室公文由公文承办单位印制、发送。
公文承办单位决定所承办的公文是否上网或对外公布,由分管副主任审签。
公文承办单位负责在公文签发后的7天内将原件及印制文件交综合组归档。归档要求:签批原件1份,纸介质印刷成品文件3份,与印发件一致的电子版文件(文字文件提供Word或文本格式,表格提供Excel格式)。
第二十条 来文的接收、编号、传递、分办和归档由综合组负责。凡领导小组下发的文件,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普查机构报送且需办理的公文,综合组按办文程序批转,并负责文件办理情况的督促。
各工作组不得自行受理应由办公室办理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 对收到的文件,公文收发档案管理员应在年终收集文件时督促要求有关人员按照收文登记如数清退,并向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五章 外出报告和考勤制度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各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外出,本人提前二天报告主任,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各工作组成员外出,提前一天向副主任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报告内容包括:外出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三条 各工作组在集中办公期间的考勤工作,由各工作组分别负责。
第六章 经费及后勤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济普查经费由市统计局统一管理,本着厉行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财会制度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五条 经领导批准为保障普查工作需要,各工作组用普查经费购置的办公设备,由综合组统一管理,登记造册,使用设备的工作组应指定专人做好日常维护和保管。
第二十六条 差旅、会议、培训、印刷、设备物资采购等事项,由各工作组根据职责,按照市统计局财务管理制度分别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综合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