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科室、队、中心:
现将《宝鸡市统计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制度》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统计局
2017年 12月1日
为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落实褒奖诚信、惩戒失信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家统计局《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宝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宝办发〔2017〕3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此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六中、七中全会、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省委办《关于加快统计体制改革提高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全市统计工作系统推行“红黑”名单发布制度,推动诚信建设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加快统计改革步伐,促进数据质量提升。
通过诚信“红黑名单”的发布,有效约束统计违纪违法失信单位、团体和个人,促进失信行为的纠正和信用环境的改善,进一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推动形成良好的诚信统计氛围,营造“诚实报数光荣、失信造假可耻”的诚信统计环境。
二、“红黑”名单
统计诚信红名单(以下简称红名单)是指在信用主体平台上对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的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法人及其他组织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将其作为诚信典型列入“红名单”:
(一)统计工作获得市级及以上统计部门表彰奖励的;
(二)支持统计事业发展实绩突出,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
(三)诚信统计事迹突出,应当树立为诚信典型的其他情形。
统计诚信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是指在信用主体平台上对在统计调查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统计调查制度的企业有关情况进行曝光。
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黑名单:
(一)蓄意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的;
(三)受到市以上统计行政处罚的;
(四)逾期不履行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发布内容
“红黑”名单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主要事迹,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予公示或者曝光: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示、曝光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示、曝光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用信息公示、曝光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示、曝光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只限于行政机关内部公示、曝光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示公开的其他情形。
四、发布程序
(一)入单程序
列入红黑名单的单位由有关科室提出建议,报各自分管局领导初审后报局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确定。
各科室、队、中心负责收集、报送诚信“红黑”名单信息给局信用办。应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调查制度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情况,确定诚信“红黑”名单名称、内容和上单细则。要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调查对象秘密和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各科室、队、中心对其“红黑”名单信息的名称、内容来源进行解释。
(二)发布形式
红黑名单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局信用办。红黑名单由局信用办在全省信用主体平台进行发布。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宝鸡统计网“网上办事”栏“统计信用公示平台”上发布,并统一链接到省统计局网站的“统计服务”专栏。
(三)异议处理
入单单位认为发布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可向局信用办提出书面撤销发布申请,相关责任科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时报送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确有错误发布的,经审批后撤销发布。
(四)发布期限
统计诚信“红黑”名单对外公开期限一般为1年,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和要求的除外。被列入“红名单”的社会主体,如在对外公开期内出现违法违规或违诺失信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相关责任科室提出申请删除其诚信“红名单”上的信息。
五、组织落实
(一)落实工作责任。局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统计诚信“红黑”名单制度,各科室、队、中心对诚信“红黑”名单信息收集、报送、发布负主体责任,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责。各科室要在统一协调指导下,加强沟通,在发布内容上相互协调,在实施步骤上相互衔接,形成整体合力。
(二)实施动态管理。市统计诚信“红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各责任科室要加大执法检查、信息收集、信用评估工作力度,及时更新“红黑”名单发布内容,原则上更新频率不低于一年两次,除有国家、省、市级明确规定的除外。
(三)强化督导检查。局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责任科室诚信“红黑”名单发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工作不力的发出提醒函,限期改正,对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纪追责。
本制度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由宝鸡市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