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宝鸡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7886元,与2014年的43603元相比,增加了4283元,同比名义增长9.8%。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414元,同比名义增长9.2%,增幅上涨0.1个百分点。扣除物价因素,2015年宝鸡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8.6%。
分国民经济行业门类看,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高于宝鸡市平均工资的行业有8个。年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行业分别是金融业74671元,是宝鸡市平均水平的1.56倍;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67629元,是宝鸡市平均水平的1.41倍;采矿业61769元,是宝鸡市平均水平的1.29倍。年平均工资最低的三个行业分别是住宿餐饮业27652元,是宝鸡市平均水的57%;批发和零售业32119元,是宝鸡市平均水的6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5679元,是宝鸡市平均水平的75%,最高与最低行业平均工资之比是2.70:1,较2014年的2.78:1差距有所缩小。表一
分登记注册类型看,股份合作企业的年平均工资最高,为66269元,是宝鸡市平均水平的1.38倍;其次为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为58297元,是宝鸡市平均水平的1.22倍;第三位是股份有限公司,为50263元,是宝鸡市平均水平的1.05倍。年平均工资最低的为其他内资企业,为31124元,是宝鸡市平均水平的65%。
附注:
1.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指在各类法人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劳务派遣和其他就业人员。
在岗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为准确反映行业用工情况,从2011年起,将在岗职工中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了单独统计。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在岗职工以外,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个人所得税、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平均工资=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2.统计范围
城镇地区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单位。工资统计是统计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按照“先进库,再有数”的原则,对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4.行业分类标准
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