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和省统计局计算评估,2015年一季度,宝鸡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08元,高于全省水平254元,低于全国水平1179元,在全省11个市(区)中居第七位,比上年同期增长10.5%,高于全国1.1个百分点,低于全省0.1个百分点。
一、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0.8%
一季度,宝鸡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11元,在全省11个市(区)中居第五位,比上年同期增长10.8%,高于全国0.8个百分点,低于全省0.5个百分点。从收入四项构成看,工资性收入1473元,增长10.2%;经营净收入599元,增长9.7%;财产净收入135元,增长33.7%,增幅最高;转移净收入604元,增长9.4%。
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的因素:一是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加快地方经济发展及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企业为农村劳动力提供了较多就业,本地企业用工需求量和劳动报酬逐年增加。一季度全市农民工月人均收入2785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2.19%。二是宝鸡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大,休闲农业、高效农业发展加快,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扩大,使更多的农村家庭转入二、三产业经营。三是产权制度改革和合作社入股分红等促进了财产净收入的增长。四是各项惠民政策力度不断加强,提高农村居民低保、养老保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拉动转移净收入增加。
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7%
一季度,宝鸡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301元,在全省11个市(区)中居第四位,比上年同期增长8.7%,高于全国0.4个百分点,与全省持平。从收入四项构成看,工资性收入4424元,增长6.0%;经营净收入774元,增长7.8%;财产净收入387元,增长15.5%;转移净收入1716元,增长15.2%。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的因素:一是新增就业人数不断增加、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带动工资性收入增长。二是各级政府积极落实国家降低市场准入的各项政策,推动全民创业,全市个体工商户发展迅猛,促进了经营净收入增加。三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和外来人口不断增加,房屋租赁市场日益活跃,租房租金上涨,及城中村的改造,城镇居民得到集体分红收入带动财产净收入增长。四是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增加促进转移净收入增长。
注:
1.2014年宝鸡市开展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改革。2013年底,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和省统计局对各地市实施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改革,统一了城乡居民收入指标名称、分类和统计标准,在宝鸡统一抽选了1470户城乡居民家庭,开展城乡一体化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根据全省工作进展,2015年一季度,宝鸡首次对外发布一体化住户调查季度数据。
2.发布全体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意义。新口径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指居民在调查期内获得的、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收入总和,即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既包括现金收入,也包括实物收入。按照收入的来源,可支配收入包含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城乡可比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数据是基于规范统一的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一方面,可以更加准确地反映全体居民收入分配全貌,为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制定统筹城乡发展和调整收入分配格局政策提供全面可靠的信息;另一方面,也可以用统一标准监测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和差距变化,更加准确地反映不同群体居民对经济发展成果的分享情况;同时,也填补了我国缺少全体居民收入数据的空白。
3.新老口径城乡居民收入的差别。由于指标和抽样方法的改变,新老口城乡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是有所差别的。城镇居民的调查范围以前仅覆盖主城区常住户,一体化住户调查不仅包括主城区,也包括城中村住户,不论是承租户、农村外来打工户,还是单身合租户,无论住户成员户口性质和户口登记地,都是城镇范围的调查对象,调查范围更广,因此新口径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与同期老口径数据相比偏低。而农村居民以往季度只发布人均现金收入,不含实物收入,其中农业生产费用支出和财产性、转移性支出并未扣减,新口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是现金收入加上实物收入,但是要扣除经营费用支出和财产性、转移性支出,因此,新口径与老口径数据相比也偏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