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日渐成为人们生活的焦点,经济领域的一个重要指标———GDP(国内生产总值)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尽管大多数人都听说过GDP,但真正能明白的人恐怕并不多。日前有报道说我国的GDP中有约10%—20%是无效成本,这具体是怎么回事呢?记者采访了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司长许宪春博士。
内在含义是什么
许宪春介绍说,
GDP是宏观经济中最受关注的经济统计数字,因为它被认为是衡量国民经济发展情况最重要的一个指标。
GDP是按市场价格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的简称,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它涉及的是经济活动,是实实在在的。一般来说,国内生产总值有三种形态,即价值形态、收入形态和产品形态。从价值形态看,它是所有常驻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全部货物和服务价值与同期投入的全部非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价值的差额,即所有常驻单位的增加值之和;从收入形态看,它是所有常驻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创造的收入之和;从产品形态看,它是货物和服务最终使用减去货物和服务进口。
不应混淆概念
针对日前有关报道说,我国市场交易中的无效成本占
GDP的比重至少为
10%—
20%的问题,许司长说,国家统计局作为
GDP发布的权威机构至今从未公布过这一数据,无效成本是经济学名词,国家统计局在统计
GDP时从未使用过这个术语。虽然在核算
GDP时,疏漏和重复在所难免,但使用无效成本来衡量是不恰当的,至少有关
GDP三种形态的计算中都不涉及无效成本的概念。
有关报道中还提到,我国每年因为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
1800亿元;国家工商总局统计,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约
55亿元,还有产品质量低劣和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至少有
2000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为
2000亿元,由于不合理的税外收费和不必要的审批造成的各种费用约
3000亿元,另外还有逃骗税款损失以及发现的腐败损失等,正是这些因素造成无效成本占了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至少为
10%—
20%。
对此,许宪春说,上述报道中提到的概念很混乱,它们和
GDP不是一个口径,比如三角债、逃废债务造成的损失、欺诈造成的损失等,这些概念和
GDP都不是同一类概念。通常我们在计算
GDP时使用的数据是来自统计部门、财政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如金融保险系统、铁路系统、民航系统、邮电系统等,这些部门的数据均不会讨论无效成本的概念。当然,
GDP也不是万能的,并非什么数值都能往
GDP上靠,否则容易造成混乱。
GDP值是如何确定的
国家统计局每年公布
GDP数据是怎么得到的呢?许宪春说,
GDP计算需要经过以下几个过程:初步估计过程、初步核实过程和最终核实过程。初步估计过程一般在每年年终和次年年初进行。它得到的年度
GDP数据只是一个初步数,这个数据有待于获得较充分的资料后进行核实。初步核实过程一般在次年的第二季度进行。初步核实所获得的
GDP数据更准确些,但因仍缺少
GDP核算所需要的许多重要资料,因此相应的数据尚需要进一步核实。最终核实过程一般在次年的第四季度进行。这时,
GDP核算所需要的和所能搜集到的各种统计资料、会计决算资料和行政管理资料基本齐备。与前一个步骤相比,它运用了更全面、更细致的资料,所以这个
GDP数据显得就更准确些。
此外,
GDP数据还需要经过一个历史数据调整过程,即当发现或产生新的资料来源、新的分类法、更准确的核算方法或更合理的核算原则时,要进行历史数据调整,以使每年的
GDP具有可比性,这是国际惯例。如美国在
1929年至
1999年之间就进行过
11次历史数据调整。
总之,每个时段公布的
GDP都有其特定阶段的含义和特定的价值,不能因为在不同时间公布的数据不同,而怀疑统计数据存在问题。当然,我国在
GDP的计算体系上也有一些缺憾,例如我国长期采用的原产生于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统计核算体系,从实际情况看,不少地方已经滞后于时代的发展了。(新华网(
2002-02-05)来源:《经济日报》
2月
5日
/艾芳
李隽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