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统计体制是集中型统计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包括政府统计系统、部门统计系统和企事业统计组织三个部分。
(一)政府统计系统
政府统计系统,是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从事统计工作的各级统计机构和人员组成的统计系统。政府统计系统由各级政府统计局及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组成。
(二)部门统计系统
部门统计系统,是指由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设置的统计机构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设置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共同组成的统计系统。
(三)企事业统计组织
企事业统计组织,是指企事业单位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和本单位统计工作的需要,所设立的统计组织或在本单位的有关机构中配备的统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