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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全市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编辑: 宝鸡市统计局 来源: 未知 发布时间:2017-09-15 10:28

各县区委宣传部、统计局,市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提出的“2010年全市文化产业增加值增长不低于26%”,“今后几年文化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不低于30%,到2012年文化产业增加值在2008年基础上实现翻一番,到2015年全市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到全市GDP的6%”的宏伟目标,实现文化旅游产业新突破。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陕办字[2009]1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省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9号)和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市办字[2009]86号)精神,现就我市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是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及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并把“文化产业占国民经济比重明显提高、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明确提出未来五年把陕西建设成为以经济强、科教强、文化强为核心内容的西部强省。市委十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提出,实施文化旅游精品工程。坚持高起点规划、大项目支撑、大品牌推进,着力实施一批标志性精品文化旅游工程,加快建设文化旅游名市和国内一流旅游目的。由此可见,文化统计监测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目标的实现必须通过文化产业统计监测来加以反映。做好此项工作,能够科学反映我市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规模、结构、效益、速度等发展现状和变化趋势,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服务。
    我市2009年启动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依据经济普查资料,通过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测算了2004年和2008年文化产业主要统计指标数据,首次摸清了全市文化产业的家底,为准确把握我市文化产业的发展规模、水平、结构、效益和速度等现状,明确发展思路、制订发展规划、确定发展重点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信息。但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在我市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统计基础薄弱、部分部门和县区重视程度不够、统计资料来源渠道不畅、覆盖面不全以及统计指标体系设置不够全面细致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把我市文化产业统计监测纳入常规统计工作,还需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各级宣传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发挥优势,切实把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任务安排好、落实好。
    二、夯实部门责任,确保文化产业统计监测任务落到实处
    文化产业统计监测是一项全新的统计工作,文化产业活动涉及生产、流通和服务多个领域,被调查单位多,行业分布广,工作难度大,技术要求高。按照省统计局《陕西省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实施方案》(陕统发〔2009〕31号)的规定,在非普查年份,统计工作将采取以普查年度资料为基础,以部门统计资料和常规统计资料为主体,以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为补充的方式进行,部门统计资料在非普查年份文化产业统计工作中占据重要位置。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整体设计、合理分工、部门协作、统一核算、信息共享”的原则,共同做好我市文化产业统计监测组织实施工作。要把文化产业统计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按照职责分工和国家统计局批准的《陕西省文化产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我市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健全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文化产业统计工作机制,强化统计基础工作,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和相关行业的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要认真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和覆盖全行业口径的相关文化产业统计数据的搜集、整理、汇总和报送工作。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数据质量控制办法,严把数据质量关,做到不重报、不漏报、不虚报。
    三、以考核为抓手,推动各地区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深入开展
    省政府决定从2010年起将文化产业发展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根据统计监测情况对各市进行考核。鉴于县区文化产业统计监测没有制度依据的实际,市委宣传部将对省上下发的文化产业考核指标进行认真研究、细化分解,落实到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区委宣传部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加强对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协调机制,协调同级文化产业相关职能部门的统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使市级部门文化产业统计监测调查工作在本县区得到顺利实施。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严格按照《陕西省文化产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和省统计局制订的文化产业主要统计指标核算办法,结合本行业实际建立健全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实事求是地做好本行业文化产业统计监测的调查工作。各行业的文化产业统计监测结果,未经市统计局评估核定,不得对外发布和使用。
    四、落实保障措施,确保文化产业统计数据质量
    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是有效开展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基础。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针对文化产业统计工作薄弱、机构不全、力量不够、经费不足等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要选配工作责任心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承担文化产业统计监测调查工作,将文化产业统计监测调查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加强统计业务培训,增强统计人员的工作能力,确保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质量。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强化数据质量意识,督促有关文化产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积极配合统计调查,如实填报统计报表,切实保证源头数据质量。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调查数据的审核与评估,确保各项统计数据准确全面、真实可信。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以及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工作实施步骤及进度安排
    1、完成机构组建、方案制定、报表印刷等工作任务(2010年4月底前);
    2、召开全市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召开全市文化产业统计调查工作业务培训会,对市级各有关部门、各重点调查单位文化产业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2010年5月10日前)。 
    3、深入调查单位调查,进行报表审核、数据汇总,建立全市文化产业统计数据库(2010年5底20日前)。
    4、上报2009年全市文化产业统计主要数据(2010年5底30日前)。
    5、公布、分析研究2009年全市文化产业统计主要数据(2010年7月底前)。
    六、几点要求
    1、各部门应调查的文化产业单位,是市统计局依据2008年第二次经济普查资料整理,各部门在调查时应该对2009年不存在的单位进行剔除,对2009年的新增单位进行逐一增加并进行调查。
    2、市级各部门务必于2010年5月20日前将调查取得并填写完整、无误的《文化产业企业财务状况调查表》、《文化产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调查表》一式一份报送市统计局社会科。报送方式为报表(加盖公章)和电子邮件。电子信箱:tyw1216@163.com ;通信地址:宝鸡市政府1号楼1509室;电话:3260770(传真);邮编:721004。
    3、《文化产业企业财务状况调查表》、《文化产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调查表》在《宝鸡市文化产业统计报表制度》中,本制度在宝鸡市统计局内外网上的文件通知栏目。外网网址:www.bjtjj.gov.cn;内网网址:10.61.96.10。
    


                                                       中共宝鸡市委宣传部    宝鸡市统计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