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支持IPv6
首页 > 长者专版 > 通知公告

关于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开竣工预报制度的通知

编辑: 秩名 来源: 其他 发布时间:2013-03-18 10:49
各县区统计局、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 
为了科学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及统计数据,准确掌握各季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和竣工情况,及时收集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确保项目、数据真实可信,按照《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开竣工预报统计管理制度(试行)》(见附件)要求,从今年第一季度起,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预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统计局、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要严格按照《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开竣工预报统计管理制度(试行)》要求,搜集相关资料,按上报内容和表式,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预报工作。
二、各县(区)住建局应将本辖区拟入库的新开工项目(包括续建项目中有新开工套数的项目)和有竣工套数的项目,在各季度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正式上报前与市住建局核定无误后,由各县(区)住建局报县(区)统计局,整理后报市统计局。并经省统计局审核评定后,方可纳入保障房项目库进行统计。
三、预报报送时间
1、预报每季度15日前上报(一季度3月15日前、二季度6月15日前、三季度9月15日前,四季度12月15日前)。
2、上一年度已实际开工【未入库上报】并列入当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的项目),每年3月5日前,必须一次上报(同新开工项目),并提供同10亿元及以上项目所需的五种资料。
 
附:《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开竣工预报统计管理制度(试行)》
 
宝鸡市统计局  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
 
附件:       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开竣工
预报统计管理制度
一、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林业局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11]57号)精神,以及陕西省统计局《关于建设领域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各市(区)统计局应将本地区拟入库的新开工项目(包括续建项目中有新开工套数的项目)和有竣工套数的项目,在各季度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正式上报前向省统计局预报,以便及时收集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准确掌握各季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和竣工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可信。
三、报送时间
每季度20日前(一季度3月20日前、二季度6月20日前、三季度9月20日前,四季度12月20日前)。
四、报送内容
(一)《本季度拟入库的新开工项目情况表》(附件1)计划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和《本季度拟入库的竣工项目情况表》(附件2)中竣工套数1000套及以上的项目,各市(区)统计局向省局报送以下资料:
1、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依据。以该项目是否列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相关文件或复印件为准;
2、开发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以各级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核发的审批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为准;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各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能证明其用地性质的其他资料。如项目用地规划文件及工程规划布置图)原件或复印件为准;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为准;
5、项目工程相关照片。新开工项目以项目正式开工现场照片(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为准;有竣工套数的项目以现场拍摄照片(每栋楼1张)为准。
省局将派人到现场进行全面核实。
(二)《本季度拟入库的新开工项目情况表》中计划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且小于10亿元的项目和《本季度拟入库的竣工项目情况表》中竣工套数500套及以上且小于1000套的项目,各市(区)统计局应收集并保存同10亿元及以上项目所需五种资料。
省局将从中抽查20%以上的项目,进行实际核查。
五、其他事项
(一)有长期租赁和购买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数据,在报告期季度预报时需说明,并提供项目租赁或购买相关票据(以财政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银行付(转)款凭证或复印件为准)。
(二)少数地区为完成下一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而提前开工的个别项目(如为完成2013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2012年已实际开工【未入库上报】并列入2013年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的项目),每年3月10日前,必须一次上报(同新开工项目),并提供同10亿元及以上项目所需的五种资料。省局派人到项目现场核实无误后,方可入库。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